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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装修住房怎么办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5:35:34 阅读: 来源:电位器厂家

Haru

根据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宜宾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装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条件、办理材料、提取额度等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2、装修的住房在宜宾市八县两区范围内;

3、正在进行装修的住房,未开始装修或已装修完毕的,不予提取;

4、装修为房屋整体装修,装修面积达到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5、装修工程需进展一半以上;

6、同一套住房已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5年内不能再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

7、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装修提取。

二、办理资料

1、职工所在单位签章的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新购房提供购房合同(提供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3、有资质装修公司装修的: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家庭装修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装修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公司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若装修队伍没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认定金额只限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和厨卫设备含明细的收据,购买家装材料及厨卫设备收据、发票需盖销售单位印章;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申明;

6、两张装修现场进展一半的5寸照片(职工提供);

7、职工本人宜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自住住房费用的70%,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6万元。

提示:

1、同时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按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提取、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已办理其中一种方式提取的,需12个月以后方可办理其它方式的提取;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的,12个月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职工提交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派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装修情况,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经市中心查勘系虚假装修,将通报职工所在单位;

3、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4、工作日办理业务,节假日休息。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及翠屏区管理部宜宾市南岸商贸路109号 08318241114

宜宾县公积金管理部 宜宾县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 08316206787

南溪区公积金管理部 南溪区文化路东段150号 08313332280

江安县公积金管理部 江安县江安镇仿古街5号楼2号08312622007

长宁县公积金管理部 长宁县竹都大道一段87号08314630551

高县公积金管理部 高县文江镇兴盛路一号 08315427937

筠连县公积金管理部 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08317729057

珙县公积金管理部 珙县巡场镇滨河西工行6楼08314314969

屏山县公积金管理部 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2楼 08315723133

兴文县公积金管理部 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96号(农行5楼)083188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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