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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发布消费维权案例假一赔三不是说说而已

发布时间:2021-01-08 21:09:16 阅读: 来源:电位器厂家

天津北方网讯:明天是“双11”网购狂欢节。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统计分析显示,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诉求越来越多。

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介绍,借助全市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计,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类案件分别为2014年2603件、2015年5666件、2016年8985件,增长速度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居于前列。今年1-10月份,一中院受理的各类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较去年全年增长103.70%。这类案件中,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消费者的诉讼主张集中在惩罚性赔偿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分别规定了以购买价款三倍和购买价款十倍作为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金额下限分别设置为500元和1000元。”郭武强进一步解释说,比如消费者购买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销售者存在销售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能够达到150万元。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比如消费者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瓶装水,价款3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30元,但因为不满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为下限的1000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一、电商虚标原价被判三倍赔偿

2016年4月,常某在E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购买了3件商品,分别为一件标注价格2498元、促销价2248元的羊绒衫;一件标注价格2958元、促销价2599元的羊绒衫;一件标注价格899元、促销价449元的羊毛披肩。三种商品标注的价格一列均使用横线划掉,促销价一列均字体加深加粗,并标有“倾情感恩”等字样。常某按促销价购买了该三件商品,通过网络支付货款5296元,E电子商务公司向常某邮寄交付了货物,并于同年6月向常某出具发票一张。后常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E电子商务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E电子商务公司客服人员自认在常某2016年4月购买商品时,并未有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常某遂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并退还货款5296元,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常某惩罚性赔偿金158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属价格欺诈。常某作为消费者,根据该公司“促销价”的标注,实际以日常销售价购买了货物,属于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并有权主张按购买商品价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常某的诉求。

二、承诺的赠送没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6年8月26日,H商贸公司在报纸上刊载广告,内容为:“活动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至9月1日,iphone7现接受预定,现预交100订金返200元现金券。”同年9月9日,H公司再次刊载广告,内容为:“预定时间为2016年9月9日至9月15日,iphone7预定享受免费送一年碎屏保险;以旧换新最高抵3000元购机款;新老用户均可赠送358元―5288元。”刘某看到广告后,于同年9月1日向H公司预交100元订金,9月12日再交400元订金。9月17日,刘某付款8200元,从H公司购买iphone7 plus 128G金色手机一部。后刘某以H公司没有为其投保价值200元的碎屏险、也未支付358元话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给付退手机款8700元,偿付赔偿金26100元;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给付200元保险金;偿付以旧换新款3000元、现金补贴5288元、赠送话费款52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发布广告,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优惠,其应当妥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及承诺。本案中,刘某两次缴纳定金共计500元,该款项已经在购机款中进行折抵,故刘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刘某分两次交纳定金,但最终只购买了一部手机,应按照其第二次交纳定金的时间确定其具体应当享受的优惠项目。本案中,就手机购买与销售一节,H公司向刘某出售iphone7 plus 128G金色手机一部,其销售环节虽存在给付义务未妥善履行的情况,但其销售的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诱导刘某购买手机的情况,且刘某也不要求退还涉诉手机,故关于刘某要求H公司承担手机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H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自己承诺的优惠,应当继续履行,向刘某支付承诺返还的话费对应金额并为刘某投保手机碎屏保险。(“津云”―北方网编辑孙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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